自产产品
职工福利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为什么要确认收入?职工又不能开票?同样的,为什么用于赠送就不用确认收入?

自产的货物,无论是用于集体福利还是个人消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都是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市场价)计算交税的。

不要把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混淆了。 自产的货物,无论是用于集体福利还是个人消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都是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市场价)计算交税的。 至于为什么用于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收入,而赠送不需要确认收入呢?——这个问题是一个会计问题,当然就需要从会计准则中去找规定。 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都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应付职工薪酬”都有相同的的规定: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此处虽然明确规定了要确认收入,但是没有解释原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用企业自产的产品做职工福利或抵偿工资,也就是用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付职工薪酬也是负债),而且该行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企业用成本价60元的产品抵偿了100元的债务,肯定“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而且属于“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因此,用自产的产品做职工福利或抵偿工资,就要会计核算确认收入。 相反,企业如果用外购的货物,只要不是黑心老板,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过程中是不会“赚钱”的。 同样,企业对外捐赠的,也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会计核算只能体现为支出,而不能体现收入。 因此,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捐赠等,虽然税法都是规定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在会计处理上却是不一样的。 会计分录: 1.用于职工福利或抵偿工资 (1)计提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按人员所在部门划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资) (2)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2.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对外捐赠满足税法规定的扶贫捐赠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此处会计核算就不需要确认“销项税额”,而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 对于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增值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然还是需要视同销售;同时,会计核算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3.《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第二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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