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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使用
放弃租金

个人将房产提供给债权人使用而放弃租金是否计征个税?

个人将房产提供给债权人使用而放弃的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形式含其他经济利益),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将房产提供给债权人使用放弃的租金应视为其财产租赁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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