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相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扩大实施,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1]22号)、《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2]23号),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在相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实施通用分类标准(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11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3家。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8家。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保险公司共5家。
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选择一定数量本地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2012年已经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省份,2013年实施企业数量在保持不低于2012年数量的前提下,鼓励自愿扩大实施范围,其他省份实施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地方实施企业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是财务报告不涉及国家秘密;三是会计信息化基础好,人员素质高。
鼓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指导下,与本地其他相关部门合作推进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应用(以下简称XBRL应用)。
二、实施要求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及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编制其2012年度 XBRL格式财务报告,并按照财政部要求报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工作机制。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是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各实施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实施工作。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单位应当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技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本单位顺利实施。
各省地方大中型企业应当在2013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实施工作组名单报本省会计管理部门,其他实施单位应当在2013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实施工作组名单报财政部会计司。
(二)实施方式。
实施单位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合适的咨询机构和软件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为保证实施工作质量,实施单位应当选用通过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符合性测试的软件。
2013年前已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单位,应当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并尽早实现将XBRL报送功能与企业财务信息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结合,实现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即编制本单位XBRL格式财务报告的主要数据直接来自已有信息系统,不需手工重复录入。选择在2013年实施嵌入式报送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3年5月15日前书面通知财政部会计司。
2013年首次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鼓励选择具备嵌入式XBRL报送功能的软件。
(三)积极探索内部应用。
XBRL作为全球通用的企业报告数据标准,具有跨平台,不受应用程序限制等优势,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单位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本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实施单位应当积极研究,并逐步实现将实施通用分类标准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信息标准化紧密结合。
(四)主动做好长期规划。
实施单位在制定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规划时,应当将XBRL技术纳入系统规划,以实现不同信息系统间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日益多样化的信息需求。
(五)严格开展校验工作。
XBRL格式财务报告是按照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编制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标准化电子财务报告信息。实施单位在正式报送前,应当对本单位XBRL格式财务报告做好自我校验工作,确保其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为帮助各单位做好校验工作,财政部将通过网络部署相关系统,为实施单位提供自助校验服务,作为实施单位自我校验的补充。各实施单位不得以财政部提供的校验服务替代自我校验工作流程。
财政部将对实施单位报送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进行接收校验,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不予接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选择部分省市开展省级财政部门校验工作试点。对于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将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六)按时完成报送程序。
各类实施单位的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1.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家大型企业,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其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财政部将在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进行测试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配合修改完善,并于9月15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2.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当在2013年8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其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财政部将在8月16日至9月15日期间对各单位提交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进行测试校验,各实施单位根据测试校验结果配合修改完善,并于9月30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3.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地方大中型企业,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其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财政部将在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进行测试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配合修改完善,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七)责任豁免。
对于实施单位报送的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相关单位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审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财政部统一协调组织全国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以第三方平台对相关软件进行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符合性测试认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中央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并会同财政部研究以通用分类标准为基础,扩展制定国资财务监管报表扩展分类标准,在中央企业国资财务监管领域推进XBRL应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并会同财政部更新银行监管报表XBRL扩展分类标准,不断提升XBRL在银行和银行监管领域的应用效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保险公司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的执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省国资委(局)指导本地区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工作,安排经费保障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各省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的组织协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通用分类标准对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请各省级会计管理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并在2013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实施企业名单、省级财政部门和实施企业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
四、其他事项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最终目标是在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并为市场中的其他使用者提供标准化的会计信息;同时,帮助企业避免重复报送,减轻企业对外报送负担,并引导企业提升内部会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标准化水平。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梳理、比对通用分类标准及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避免重复定义,提升企业间XBRL格式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概念,一旦通用分类标准或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有定义,实施单位不得重复定义或扩展。实施单位为大型企业集团、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可自行选择部分或全部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扩展。相关软件公司所开发的XBRL软件,应当严格遵循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并能够满足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的要求,帮助实施单位避免重复定义元素。
财政部将于近期对2013年首次实施单位进行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培训。具体时间和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为及时收集和反馈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单位应当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和联系,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本省会计管理部门要求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本省会计管理部门,其他实施单位应当在2013年4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及相关监管部门。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及相关监管部门。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赵金光 冷冰
电话:010-6855 3275 6855 3016
传真:010-6855 2534 6855 301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件:zhaojinguang@mof.gov.cn,
lengbing@mof.gov.cn
国资委财务监督及考核评价局监测处 邱鹏
电话:010-6319 3893
传真:010-6319 3798
电子邮件:qiupeng@sasac.gov.cn
银监会财会部制度处 石晓乐
电话:010-6627 9031
传真:010-6629 9190
电子邮件:shixiaole@cbrc.gov.cn
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王浩
电话:010-6628 6011
传真:010-6628 8102
电子邮件: hao_wang@circ.gov.cn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二部信息
技术与自动化处 刘大山
电话:010-8226 2927
传真:010-8226 0679
电子邮件:liuds@sac.gov.cn
财政部
国资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国标委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