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10日邮电部分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项目宏观调控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活动,促进更好地完成邮电通信建设任务,根据《审计条例》,结合邮电基本建设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对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有效形式。通过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管理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全面评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基本建设经济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各级邮电部门(建设单位)的领导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第四条 各级邮电内部审计机构,要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和现行邮电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按邮电基本建设的规定范围,凡列入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中的一个至几个单项工程及相关联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邮电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象。
第六条 根据现行邮电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列入部管的大、中型项目,由驻部审计局组织审计或委托邮电管理局组织审计,部定省管项目和省定项目由邮电管理局组织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查建设项目有无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有无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否执行基建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设计是否由取得相应等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负责。
第八条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有无任意增加项目,有无因超投资而压减项目的现象。
第九条 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符合设计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算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依据相关的预算定额、概算指标和规定计划,有无设计文件以外的工程费用列入概、预算之内。
第十条 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主要审查自筹基建项目及“拼盘”建设项目中的自筹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有无下达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是否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存入建设银行半年后才使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是否落实。
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内投资、其他拨款及利用外资的来源,也要审查其投资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审查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主要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有无错列和多付工程价款现象;审查需要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支出与设计概预算所列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购置;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范围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计算待摊投资完成额和正确分摊待摊投资。对其他投资支出的合理合规性,是否按设计概预算确定的内容、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也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建设项目转出投资支出,主要审查转出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拨付投资,是否超概算。
第十三条 审查建设项目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投资支出,主要审查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合理、合法、符合节约的原则,审查列入的设备、器材等亏损数额是否有报批手续,核实自筹基建投资的应交建筑税是否按规定计划交纳。
第十四条 审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审查各种报表的数字是否真实,反映的经济活动内容是否合法,报表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数字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 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主要审查报表的合规性,核实报表中有关概算和计划的数字与批准的数字是否一致,报表是否齐全,填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竣工财务决算表所列数字是否同历年财务决算有关项目数字相符。审查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应收应付款是否进行了清理,待处理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作了处理。
第十六条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成本的计算是否合规,是否及时将经过验收的交付使用财产移交给使用维护单位,交付使用财产与设计内容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 审查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否具备包干的条件,包干基数、包干形式是否合理、合规,包干结果是否真实,包干结余的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包干责任制是否按责、权、利要求达到目的。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审计,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和掌握真实准确的资料、数据,选择既有一般、也有重点的指标来全面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从宏观上,主要对建设周期、竣工投产情况、新增生产能力所费投资情况、投资利润率进行审计;从微观上,主要对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建设成本、投产后效益进行审计。对邮电通信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社会效益评价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第十九条 审查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规、合法,条款的内容、含意是否明确、合同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的设计、施工、销售单位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设计、施工证书、营业执照,有无不履行合同,影响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和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现象。
第二十条 审查建设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是否完善,器材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工程材料消耗情况是否正常,采购渠道是否正当,有无盲目采购;物资的进出手续是否完备,调剂余缺有无问题,物资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丢损,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审查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整,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有章可循,各项制度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原始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基建财会、物资、工程等管理职能之间是否协调、互相配合、经济责任明确。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所处的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事前、事中或事后就地审计,审计时要实地观察,采用重点与一般,查阅书面资料与掌握活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审查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入手,通过微观审计获得资料数据,为技术经济审查提供情况,经过综合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采用微观与宏观、财务收支与技术经济相结合的方法,达到审计目的。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对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汇报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设计文件、经济合同、账册凭证等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查阅有关资料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补充和修正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技术方法,有条不紊地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要认真写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查询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复制有关资料或取得证明材料,对查出的问题,应将情况弄清,查证落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了,审计小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资料,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在集中审计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讨论,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小组在提出正式审计报告之前,应就审计报告的内容及问题的处理,与被审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小组应将确定的审计报告,报送单位领导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后,连同审计报告,由主管单位下达被审单位执行,并抄报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和决定抄送本单位有关部门。
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专项立案归档。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属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时,要按现行规定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审计原则,重点进行各项前期工作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比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邮电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