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0-10
发文字号:
财会〔2018〕2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收藏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应用指南,以附件形式随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支持海关总署《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化水平,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2015版)和《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公告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海关扩展分类标准),现印发你们,以方便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软件厂商按照《公告》要求,选择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并完成无纸化会计档案归档。


海关扩展分类标准以电子文件包形式印发,包含元素清单和应用指南两项配套说明性文件(详见附件)。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下载。各单位在海关扩展分类标准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韩建书


联系电话:010-6855208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hanjianshu@mof.gov.cn


联 系 人: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刘寿吉


联系电话:010-6519414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100730


电子邮箱:liushouji@customs.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


2.《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


3.《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应用指南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0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