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5-29
发文字号:
财会〔2013〕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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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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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得到一致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1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并于2011年和2012年组织实施。为了适应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结合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的反馈意见,我部对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修订后的编报规则,现印发实施。


2013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所有实施单位,应该按照本版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本单位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  68553275


传    真: 010-68552534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



财政部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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