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根据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现金流量表列示。其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以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