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保障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及时做好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调整到位。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使用实际交易数据对部分基金(见附件1)进行核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相关托管银行应于6月19日前将测试情况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会计部。未列入名单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制定并实施业务系统的测试计划,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三、为避免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公司应测算首次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增减变化。测算结果表明对净值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先在投资运作、基金份额申购安排等方面采取各种合理措施,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2007年7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绝对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0.5%。
四、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全面梳理所管理的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至20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的合同,并将该类交易合同交由会计核算部门,核实相关账务处理。对此前未按经济实质计为回购业务的交易,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2007年7月1日后新发生的回购交易,均应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经济实质进行账务处理。
五、2007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结转基金损益并封账后,应将原有科目调整至新会计准则科目框架下(见附件2),调整后的科目余额作为2007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鉴于7月1日为非交易日,只须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进行利息确认等账务处理,无须对证券投资进行重新估值。
六、2007年7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按新会计准则及其配套文件和我会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开展基金估值,编制会计报表,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指导、规范基金核算业务而牵头制定并发布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遵照执行。
七、除我会特别规定外,基金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和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用于分配。
八、根据《关于2006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1号)要求,暂存于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开立的相关账户中的基金认购、申购款等资金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简称利息期间)生成的利息,应按以下公式在各基金之间分摊,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划入基金资产(对最后一次结息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利息,记应收):
某只基金应摊得的利息=该基金在利息期间认申购金额占全部基金在利息期间认申购总金额的百分比×(利息期间相关账户生成的利息总额-已支付的相关手续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存于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的申购款,在登记注册业务规则规定的份额确认日(含)至划入托管账户日(不含)期间孳生的利息,基金应按期计提。
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处理,出现基金净值计算错误、基金披露信息不实或基金运作存在较大风险的,我会将依法责令相关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 系统测试基金名单(略)
2 新旧科目对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