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8-06
发文字号:
深证会〔1999〕5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藏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赎回、回售和兑付业务的说明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赎回、回售、兑付等业务的系统测试工作,现将上述有关业务说明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于1998年8月27日公布实施)有不同之处,以本说明为准,欢迎各单位对本说明提出意见及建议。


联系电话:(0755)2083333-3450


传真:(0755)2083194


联系人:张苑


e-mail地址:yuzhang@sse.org.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一、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转股,是指由可转债转换为同一公司的A股。


(一)转股类型


可转债的转股,分持有人自愿转股和强制性转股。其中,强制性转股分有条件强制性转股和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1.自愿转股


自愿转股,是指可转债持有人在发行人普通股股票上市之日至转换期结束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以发行人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自愿将其所持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换成A股。


转股公式:(略)


转股数量取整数位。


2.有条件的强制性转股


有条件的强制性转股,是指当强制性转股条件满足时,发行人按照募集公告书中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和比例,将全部或部分的可转债强制转换为A股。


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时,本所依据强制性转股公告所载日期,停止该可转债的交易和自愿转股。


转股公式:

1694418556331.jpg

转股数量取整数位。


3.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是指设有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债,于到期日将被全部强制转换为A股。


转股公式:

1694418538318.jpg

转股数量取整数位。


(二)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由发行人按照募集公告书中事先约定的计算公式,在其股票上市后生成。


发行人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转股方式


自愿转股,由持有人通过交易系统报盘申请。转股报盘允许撤单。如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持有数量,本所按实际持有数量进行转股。


强制性转股由发行人申请,本所直接受理。


(四)转股后的A股上市交易时间


转换后的A股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五)转股单位


可转债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0张或1000元面值),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量须是可转债交易单位“手”的整数倍。


转换成A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六)转股后的零碎可转债处理


转股时出现不足转成一股的小于一张的零碎可转债,以与零碎可转债面值相等的现金返还给持有人。


(七)转股业务流程


1.自愿转股


(1)持有人通过交易系统报盘申请。


(2)本所于当日进行数据确认,确认后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债数量,计加投资者相应的A般数量。


(3)发行人在本所存放一定数量的零碎可转债资金,本所每日将相应零碎可转债资金划至券商清算头寸帐户。


(4)券商于收到资金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将相应资金划至投资者帐户。


2.强制性转股


(1)当强制转股条件满足,发行人实施强制性转股时,发行人刊登强制转股公告。


(2)本所按照强制转股公告所载日期停止该可转债的交易和自愿转股,并按公告所载日期、价格和比例进行强制转股。


(3)本所将强制转股后产生的零碎可转债资金数量通知发行人。


(4)发行人将零碎可转债资金划入本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5)本所于收到资金次日将相应款项划至券商清算头寸帐户。


(6)券商于收到资金次日将相应资金划入投资者帐户。


二、赎回


可转债的赎回,是指当赎回条件满足时,可转债发行人按照募集公告书中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比例,部分或全部向持有人买回可转债。


(一)赎回公式


赎回数量=(可转债数量×赎回比例)的手的整数倍


(二)赎回业务流程


1.当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实施赎回时,发行人刊登赎回公告。在公告所载的赎回日期该可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


2.本所将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通知发行人。


3.发行人于赎回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将赎回可转债所需的资金划至本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4.本所于赎回日后第四个交易日将赎回资金划至券商清算头寸。


5.券商于赎回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将赎回资金划至投资者帐户。


6.未被赎回的剩余可转债,于赎回日的次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三、回售


可转债的回售,是指当回售条件满足时,可转债持有人按照募集公告书中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债部分或全部卖回给发行人。


(一)回售方式


由持有人通过托管券商并经托管券商审核后将回售数据以报盘方式传送本所。回售报盘允许撤单。


(二)回售业务流程


1.当回售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刊登回售公告。


2.在回售公告所载期限内,持有人通过托管券商报盘申请回售。


3.本所于当日进行数据确认,确认后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债数量。


4.本所于回售终止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将相应资金划至本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5.本所于收到发行人资金后的次交易日,将相应资金划至券商清算头寸帐户。


6.券商于收到资金后的次交易日,将相应资金划至投资者帐户。


四、兑付


可转债的兑付,是指可转债的本金或利息的兑付,包括有条件强制性转股的本息兑付、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本息兑付及非强制性转股的本息兑付三种。


有条件强制性转股的本息兑付,是指设置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发行人,在可转债存续期内每年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利息,以及到期支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本息兑付,是指设置到期强制性转股的发行人,在可转债交易期间每年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利息,以及到期强制性转股后不足转成一股的零碎可转债的还本及支付其最后一年利息。


非强制性转股的本息兑付,是指未设置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发行人,对转换期结束时所余可转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兑付办法及其业务流程同A股派息程序。


五、停止交易


1.可转债总量小于3000万元。


当某只可转债总量小于300万元时,本所予以公告,并于3个交易日后停止该可转债的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该可转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和回售。


2.可转债到期日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自愿转股和回售。


六、业务次序


本所在一天内同时收到可转债持有人的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多种申请时,按以下顺序进行数据处理;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