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提高信托业务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完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正常经营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均应执行新会计准则,原《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信托公司应在总结固有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有关公允价值确认、贷款减值评估、金融工具分类等方面的要求,做好信托业务新、老会计制度转换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等项工作。
二、为便于会计报表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信息的对比分析,并尽量减少监管信息报送压力,在会计学会信托分会协助下,银监会设计制订了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接轨的《信托项目资产负债及利润汇总统计表》。各信托公司可参照报表格式设定符合本公司核算需求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
三、由于信托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核算主体,在信托权益、存续期间等方面和企业法人核算主体相比存在差异,导致核算处理的一些特殊事项。为坚持《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尽可能兼顾信托业务核算的特殊需求,银监会将采取多渠道持续收集核算中遇到的问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定期沟通研究、定期出台指导意见、以会计学会和信托业协会为平台定期公布的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地指导信托行业各类特殊事项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