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
免税政策

农产品免税政策有哪些?

多项税收优惠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农产品销售、种植养殖、农业服务等项目。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详见参考财税字〔1995〕52号。 同时提醒您,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5.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企业从事以下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三)中药材的种植; (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 (六)林产品的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八)远洋捕捞。 同时提醒您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您属于个人或者是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30号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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