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单
税前扣除

我是一家建安企业,给一栋写字楼装修,约定我付费使用写字楼的电力,请问我公司能否凭写字楼开具的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电费只有租赁背景下才能使用分割单税前扣除,建安企业与写字楼没有租赁关系,只能凭写字楼开具的转售电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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