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单
税前扣除

公司承租园区的办公楼,园区按照国家电网当月给出的指导电价收费,并收取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为购电费用的10%。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凭借电费分割单税前扣除吗?还是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园区按国家电网指导电价收费并额外收取购电费用 10% 作为线损费,这属于转售电行为,而非简单的费用分摊,需要取得园区开转售电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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