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7-09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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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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