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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12-31
发文字号:
财税〔2011〕13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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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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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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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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