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补缴
土地增值税
税前扣除

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一次性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需要分情况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 综上所述,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如果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出现亏损或出现亏损且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应在补缴的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补缴土地增值税导致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的规定,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形成开发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按规定申请退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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