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

增值税法下,收取一年的物业费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有何区别?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开具发票,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二)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开具发票,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以,企业提前收取一年的物业费,再按月提供服务的,在首次提供服务的月份,将收取的全年度服务费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按月分摊确认,这时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形成了正常的自然差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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