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协议约定的名义租赁期为20年,双方详细约定了前10年的租金收取标准,而第11年至第20年的租金安排约定为“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期应当是多少年?

对于该条款,可能会出现这一考虑:在实际执行满10年后,若承租人不打算继续租赁,则可以通过低报价的方式导致协商不一致:或者出租人不打算继续租赁时可以通过高报价的方式导致协商不一致的结果从而解除租约。在该考虑下,似乎租赁期的后10年不构成 “不可撤销期间”。
但《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通则中明确: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因此,当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为20年,且双方对价款未明确规定时,如果某一方拟通过显著偏离市场价格的报价而达到终止租约的目的是不符合《民法典》的要求的。换言之,如果双方对价格协商不一致,拟继续执行租约的一方如果寻求法律支持,则可以依法确定其租金,但对方无法拒绝其继续租赁的要求。因此,在该租赁中的后10年仍然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期间,租赁期应确定为20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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