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租人)与乙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设备租赁合同,该租赁包合一项购买选择权,甲公司可以在租赁期结束时以该设备届时的市场价格行权。由于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租赁期结束时的市价。没有其他因素表明甲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该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预计为8年。在租赁开始日,乙公司判断其并未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将该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在第2年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将行使购买选择权,从而在租赁期结束时甲公司通过行使购买选择权将取得标的设备的法定所有权。乙公司应如何处理?

由于甲公司行使购买选择权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28条定义的租赁交更,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35条的规定,乙公司无需重新评估租赁分类。在第2年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将行使购买选择权,对乙公司而言获取了一项确定的购买承诺,标的资产约定的交付日期则为租赁期结束时。在甲公司实际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其不会获得该设备的法定所有权。因此,乙公司的处理为:
1. 3年期的租赁合同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乙公司应继续按照经营租赁进行处理,例如,乙公司在第3年继续按照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
2. 在第3年年末租赁期届满时,乙公司对该设备的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例如,终止确认账面的“固定资产”,并确认 “资产处置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8、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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