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发票
其他外部凭证
不合规发票
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如何处理

我企业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但我企业相关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如何处理?

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发生,应在汇算清缴期前要求补换开,符合规定的可作税前扣除凭证;因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开的,凭必备资料及其他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可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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