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租人)与乙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包括5年不可撤销期限和3年期固定价格续租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期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与市价接近,没有终止罚款或其他因素表明甲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该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预计为8年。在租赁开始日,由于5年不可撤销期间内租金的现值已经几乎相当于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乙公司判断其已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将该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在第4年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将行使续租选择权,从而延长了租赁期。乙公司应如何处理?

由于甲公司行使续租选择权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28条定义的租赁变更,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35条的规定,乙公司无需重新评估租赁分类。在第4年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对乙公司而言,应当作为另签订了一项新租赁进行处理。即:
1. 原始租赁继续按照融资租赁进行处理,继续按照租赁投资净额和原始租赁的内含利率确认每期的租赁收入;
2. 新租赁的租赁期为3年,乙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35、36条的一般规定对其进行分类,并按照新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一般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新租赁的租赁开始日为甲公司确定行使续租权的当日,但租赁期开始日为原始租赁结束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8、35、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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