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租人)与乙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包括5年不可撤销期限,在第4年年末,甲公司提出续租3年,乙公司经评估与甲公司达成一致,对原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延长至8年,并在租赁期结束时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或合同增加赋子了甲公司一项3年期固定价格续租选择权,且合理确定甲公司会行权。乙公司应如何处理?

在第4年年末延长租赁期或额外赋予甲公司的续租选择权等对原始租赁合同的修改构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28条定义的租赁变更。在此类情形下,乙公司应在租赁变更日重新评估租赁分类,且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4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鉴于问题中变更后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8、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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