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租人)与乙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包括4年不可撤销期限,在第4年年中,甲公司提出续租3年,乙公司经评估与甲公司达成一致,对原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延长至7年;或合同增加赋予了甲公司一项3年期固定价格续租选择权,且合理确定甲公司会行权。乙公司应如何处理?

在第4年年中延长租赁期或额外赋予甲公司的续租选择权等对原始租赁合同的修改构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28条定义的租赁变更。在此类情形下,乙公司应在租赁变更日重新评估租赁分类,且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4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包括原合同剩余部分和变更增加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如果变更后属于融资租赁,则在变更生效日,乙公司就应终止确认该设备,同时确认租赁投资净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8、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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