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机器租赁合同。租金于每年年末支付,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第1年至第5年租金是每年固定的20万元,第6年至第10年租金是可变的、根据该机器在当年度所生产产品销售收入的2%确定。假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该机器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远大于10年,甲公司不享有续租、终止租赁或购买选择权。该设备第6年至第10年的租金市场价预计等于或略大于20万元/年。假定使用租赁资产在获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在合同期内是一致的。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期限该如何确定?

由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间10年均为不可撤销期间,且承租人甲公司不享有续租、终止租赁或购买选择权,因此租赁期应为10年。
甲公司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由于租赁期内第6年至第10年的租金是取决于租赁资产的绩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18条的规定,不纳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也即:纳入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的租赁付款额仅为租赁期前5年的租赁付款额。
此时,如果按照完整的租赁期10年作为折旧期限,会将原本应在前5年承担的折旧成本后置,使得租赁期前段利润虚高。因此,甲公司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仅考虑纳入使用权资产成本计量的租赁付款额涵盖的租赁期,应按照5年作为该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期限。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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