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租人) 与乙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房屋用于总部办公所在地,租赁期自2×19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租金按季度支付,分别于每季度第一天支付30万元。甲公司于2×19年7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就该项租赁确认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2×19年11月,因甲公司总都所在地的邻市出台了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可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限定为2×20年6月30日之前迁入的企业,甲公司经评估,将公司总部迁移至邻市带来的效益远大于迁移成本,因此就提前终止租约与乙公司进行协商。2x20年1月1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将原有租赁的到期日修改为2x20年6月30日,甲公司因提前终止租约需向乙公司额外支付10万元补偿,补偿金随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2×20年1月1日,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当季度租金。甲公司应如何处理?

由于2×20年1月1日该项租赁发生了交更,该项变更未扩大租赁资产的范围,因此租赁变更不能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2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甲公司应:
1. 由于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由剩余的10个季度缩短为2个季度,因此使用权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减少80%,租赁负债仅保留2×20年6月30日前按变更前约定的租赁付款额(仅余将在2x20年4月1日支付的最后一期租金30万元)的现值,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以反映部分终止租赁的利得或损失;
2. 由于变更导致甲公司因提前终止租约需向乙公司额外支付10万元补偿,该项变更属于“其他变更”,甲公司应采用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将在2×20年4月1日支付的最后一期租金30万元和补偿款10万元)与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该重新计量的结果与采取第(1)项处理后原租赁负债账面价值的剩余部分的差额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甲公司不能因为交更后的租赁期不超过 12个月而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因为该项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 (2×19年7月1日)不属于短期租赁。
甲公司也不能因为该项租赁发生变更而采取追溯调整,因为租赁交更为新发生的业务,井非以前期间的会计差错。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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