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人员工资社保需要在项目的起止时间内吗?需要满足工作累计满183天吗?

首先理解高企申报中的研发费用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存在差异。如果您填写高企申报表数据时有183天的要求。但如果您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时,此时没有183天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关于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的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人工人工费”强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所以,没有从事研发活动,不在研发项目起止时间内自然不属于研发人员支出,但是此处没有183天的限制。 2、高企申报中“人员人工费”的规定 依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规定 (1)“人员人工费”是指“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此时强调“科技人员”的相关支出。 (2)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所以,高企申报中的人员人工费,有183天的限制且也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没有从事研发活动,不在研发项目起止时间内自然不属于研发人员支出。 备注:按照理论政策来讲,高企申报与企业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两者的研发费用归集不一致很正常,因为依据的政策文件不一样。但实务中,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会尽量保持高企申报的研发数据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数据的统一,主要是防止数据不一致影响申报,所以都是从严处理,也就是尽量满足183天的要求且把控研发项目起止时间。 但如果企业难以把控183天的时间以及科技人员占比10%的规定,这时候需要与高企辅导中介或申报机构沟通,这样的数据差是否直接造成高企申报的障碍。因为就笔者个人看法,183天要求太过苛刻,有些新成立的研发项目就可能新招聘研发人员,专门为项目招聘的研发人员却因为183天的限制而被排除在外,显然不合理。
1.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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