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分所
条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1至2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10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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