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料生产企业
酱罐头
增值税

酱料生产企业,购买蘑菇等蔬菜加工成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能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购买蘑菇等蔬菜加工成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后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蹍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购买蘑菇等蔬菜加工成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