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滞销过期,经药监局审批销毁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其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无需进项转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药物因为滞销导致的过期,企业主动销毁,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是“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而造成的销毁,因此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因此,提问描述的药品滞销过期销毁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二)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如下: 对企业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残值、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可以扣除的存货损失=存货成本-责任人或保险赔款-残值(处置)收入+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 注意,上述公式中的“存货成本”是指存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的成本或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