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劳务派遣人员,常见的五个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一、认定小微企业时劳务派遣的劳动者计入从业人数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认定小微企业时,是计入用工单位从业人数的。
二、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如果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作为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如果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记账列支。
四、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劳务派遣的科技人员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吗?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综上,劳务派遣属于外聘人员,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劳务派遣的科技人员的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