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医疗保险
税前扣除

大额医疗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 5% 范围内可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额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通常被认定为商业保险性质,一般情况下,大额医疗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 5% 范围内可税前扣除。 所以,此大额医疗保险符合 "全体员工覆盖 + 工资总额 5% 以内 + 用于医疗保障" 三大核心条件,均可认定为财税〔2009〕27 号文规定的 "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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