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
企业所得税

坏账损失都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实际发生是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如果会计未作损失处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实际发生、会计作损失处理、申报扣除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产生坏账损失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实际发生向税务机关申报且会计核算确认损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实际发生是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如果会计未作损失处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实际发生、会计作损失处理、申报扣除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留存完整的证明材料备查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文原“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中的专项报告不再是必需的资料。


2、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并意味着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简单随意了,税务机关会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进行事中监管,还会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后核查。实务中企业申报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事项大概率会被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切不可弄虚作假,否则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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