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间(包括关联方)借款发生损失,都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一、除下列不得作为损失税前扣除的情况,只要企业实际发生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且会计核算上确认损失的,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发生损失原则上都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发生损失不得作为损失税前扣除的情况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损失税前扣除情况
作为企业关系之间特殊存在的关联企业,他们之间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呢?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因此,关联企业直接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重点就在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二、非金融企业间(包括关联方)借款发生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