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3-14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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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失效。已被新政策替代。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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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已被新政策替代。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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