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A公司在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原则追溯重述其前期合并报表时还应注意什么,应如何处理?
例:2010年,C公司系某中央直属大型国企,持有A公司51%以上的股权。C公司始终能够控制A公司。
2010年,C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25,900万元取得对B公司51.66%的股权,由此C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25,900万元的计算依据为B公司当时对应净资产的评估值,该评估值远高于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2012年,A公司通过向B公司的小股东收购股权取得对B公司14%的股权,当年按成本法核算。
2013年,A公司向C公司收购B公司23%的股权,并取得董事会席位,因此2013年A公司对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计算投资收益时按取得该23%股权之日公允价值对B公司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投资收益。
2014年8月,A公司拟向C公司收购B公司28%的股权,一旦收购完成,A公司将持有B公司51%以上的股权。
C公司从2010年开始,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B公司的账面价值直接合并,并将账面价值对应净资产的份额和初始投资25,900万元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B公司自2010年开始,每年年末都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A公司在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原则追溯重述其前期合并报表时还应注意:因为此处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分为三次,第一次在2012年取得14%股权是通过向B公司的小股东收购获得;第二次在2013年取得23%股权和第三次在2014年取得28%股权都是向其母公司C公司收购获得。且B公司最初是在2010年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纳入C公司的控制范围的。在此情况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第二条规定,A公司在其合并报表层面就B公司的追溯调整,最早只能追溯到2010年内C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之日,不能追溯到更早的年度和期间。
(2)自2010年C公司取得对B公司控制权之日到2012年A公司收购C公司14%少数股权的交易日这段时间内,A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对B公司的合并比例应为51%,其余49%为少数股权;自2012年A公司收购B公司14%少数股权的交易日起,A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对B公司的合并比例应为65%,其余35%为少数股权。即,在2012年A公司收购B公司14%少数股权的交易日,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当体现出一项收购B公司14%少数股权的交易,按照收购该14%股权的对价款与对应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在C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所显示的账面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