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额外购买选择权和可变对价?

企业需要运用判断区分附有客户购买额外的商品的选择权的合同和包括可变对价的合同。该评估取决于承诺的性质,及在现有合同下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包括可变对价的一个迹象是,现有合同使供应商负有转让所承诺的商品的义务,并且客户负有为这些商品付款的义务,以及引起额外对价的客户未来的行为或事项在控制权转移时(或控制权转移后)发生。在此情况下,客户的行为没有使企业负有向其转让额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义务。
或者,合同附有额外的商品选择权的一个迹象是,客户拥有现时合同权利选择购买额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数量(即,这是一项单独的购买决定)。在客户行使该权利前,供应商不负有提供这些商品的义务;而是,客户行使额外购买选择权的行为产生了供应商转让额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新义务。
可变对价案例:
一供应商与客户订立了一项5年的协议,为客户提供持续使用其系统及代客户处理所有交易的服务。客户负有使用交易供应商系统处理其所有交易并基于交易量付费的义务;但是,交易的最终数量无法确定,且不在交易处理商和客户的控制范围内。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系统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客户无法控制处理的交易数量,且企业承诺的性质是向客户提供持续使用处理平台的服务。因为交易处理商己负有提供持续使用平台的服务的义务,引起额外付款额的事项不是转让额外商品的义务,即表明该合同包括可变对价,而不是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
额外的商品购买选择权案例:
一供应商与一客户订立了一项5年独家供应主协议,使该供应商负有生产和销售按客户要求定制的零部件的义务。该合同不包括任何最低购买量的要求,但是客户极可能自该供应商采购零部件。每个零部件都是可明确区分的并在某一时点转让给该客户。
此案例中承诺的性质是交付零部件,而不是提供随时可以交付的服务。此案例中,合同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选择额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数量的权利,与上一案例中客户持续使用交易平台的服务,且控制权以这种形式转让给客户不同。也就是说,供应商不负有转让任何零部件的义务,直到客户提交采购订单,而在上一案例中,即使客户没有作出额外决定,交易处理商也负有确保交易平合能为客户所用(承诺的服务)的义务。
提示:不是所有的交易处理活动和供应主协议均应按上述案例进行会计处理。确定合同是包括可变对价还是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取决于承诺的性质以及每一情形下具体的事实和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五(一)、七(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