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所得税相关业务如何处理? 例: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实现利润总额均为10 000万元。自2×21年1月1日起,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专利技术。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21年度研发支出为1 5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为500万元,资本化支出为1 000万元。2×22年1月1日该项专利技术获得成功并取得专利权。甲公司无法合理预计其使用期限,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专利权的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1.甲公司2×21年末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年末开发支出账面价值=1 000(万元)。
年末开发支出计税基础=1 000×175%=1 750(万元)。
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50(万元)。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且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故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10 000-500×75%)×25%=2 406.25(万元)
2.甲公司2×22年末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1 000-1 000/10=9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00×25%=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0-100)×25%=2 475(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475+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借:所得税费用 24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75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2020年版)》18.1.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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