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相关所得税账务如何处理? 例: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 0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1)2×21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房屋的成本为5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2×21年1月1日账面价值为4 000(5 000-5 000/20×4)万元,转换日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转换日产生其他综合收益1 000万元。2×2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2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 600万元。

2×21年末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账面价值=6 000(万元)
计税基础=5 000-5 000÷20×5=3 75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 000-3 750=2 25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 250×25%=562.5(万元)
其中:
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 000×25%=25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562.5-250=31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公允价值变动1 000-税法折旧5 000/20)×25%=2 187.5(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187.5+31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其他综合收益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6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187.5
2×22年末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账面价值=5 600(万元)。
计税基础=5 000-5 000÷20×6=3 5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累计余额=5600-3500=2 10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 100×25%=525(万元)
本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25-562.5=-37.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00-5 000÷20)×25%=2 537.5(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537.5-37.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37.5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2020年版)》18.1.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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