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比如家族信托)项目收益所得税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信托项目收益所得税政策暂不完善,特别是个人取得信托项目收益的征税问题。目前已有的政策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不重复征税原则,不适用个人投资者)
(2)国税函[2005]424号,税务机关未公开的文件,但有相关人员就此文件咨询过国家税务总局并于2010-11-16公开发布官网,具体咨询情况如下:
问题内容:请问存在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吗?因为我在网上只看到说有这个文件,是关于个人取得信托收益交纳所得税的一个文件.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并没有找到该文件,另外,我还想问一下个人如何缴纳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是我局对山西、宁夏某涉税案件的批复,未向社会公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备注:由于信托涉税政策暂不完善,实务中信托公司基本不会就信托收益交企业所得税,也不会给个人代扣个税,所以才有“信托避税”的说法。如有成立家族信托等税收筹划安排,建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