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
无偿借贷
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企业所得税也免吗?还是说需要视同销售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关联方“无偿借贷”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实际税负相同原则上不作纳税调整。

财税〔2019〕20号规定,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文延长执行到2027年底)。

关于“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发文免税。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所以,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关联方“无偿借贷”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实际税负相同原则上不作纳税调整。

1.《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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