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
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如何做特殊性处理?

企业合并时,若股权支付金额占比不低于85%或同一控制下无需支付对价,可按规定处理,包括确定计税基础、承继所得税事项、弥补亏损限额及确定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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