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地方教育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时,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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