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制作公司
编剧
剧本使用费

影视制作公司向任职的编剧购买剧本,支付的剧本使用费,公司应按照何种税目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因此, 影视制作公司向任职的编剧支付剧本使用费,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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