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融资利息要适用统借统还的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真正的集团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立,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如果没有进行集团企业登记,则不适用该政策。 2.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如果是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集团内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也不适用该政策。 3.融资主体(统借方)必须是集团企业,或者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该核心企业可以是集团的财务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中的某个公司。以上述案例举例,融资主体(统借方)可以是集团企业,也可以是A、B、C、D任何一个公司。 4.资金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借入,归还时也必须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归还。 5.融资主体(统借方)借入资金后,统一调拨,且仅限一级调拨,如果二级或者多级转拨,则不适用该政策。 6.融资主体(统借方)向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借出资金的利率不得超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率。如果超过了,则不适用该政策,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案例中若A公司为统借方,则A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利息,利率不得超过5%,如超过5%,则全额征收增值税。 7.资金从金融机构流入,到最终使用方,必须有清晰的、一一对应的资金流。 8.必须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并且实务操作中,建议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按照统借统还的税法政策,资金借出方应当提供增值税免税发票。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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