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业务中,免征增值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享受上述统借统还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条件: 1、借款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符合规定 上述规定第(一)款的统借统还模式中,借款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下属单位拨款的实施主体也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上述规定(二)的统借统还模式中,借款主体为企业集团,但向下属单位拨款的实施主体是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 2、必须是集团企业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3、利率水平 统借方向企业集团及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