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资料准备时限、提供时限及保存等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风险点: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不同文档的准备时限有不同的规定,而提供时限及保存等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实务中企业应加以区别。 根据42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例如,A企业所属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结束日期为3月31日,则该企业纳税所属年度2022年的主体文档应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而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则应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如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准备完毕之日起需要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特别提醒的是,企业应留意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与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二者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2023-04-1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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