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
工资

我公司受疫情防控影响,正式员工难以足额到岗,现招聘了部分临时工进行生产。支付这些临时工费用时是否需要取得劳务费发票?还是作为企业应付工资直接处理?

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范畴,支付的临时工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无需取得劳务费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范畴,支付的临时工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自2015年5月8日起,上述法规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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