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不动产跨期预收租金,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1、出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不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则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2、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三、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跨期预收房租,申报房产税时可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是对于跨期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有一种观点是以跨期预收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目前主流观点是第一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房产税。实务中申报跨期预收租金的申报房产税前,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对于合同金额确定的,无论收取多少款项,何时收取,均按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计算贴花,例如:某企业2021年1月签订了租赁期3年房屋租赁合同,每个月租金为1万元。2021年1月该企业应申报印花税为36万*1‰=360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可见是否跨期预收租金不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