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
增值税

企业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对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涉税影响?

不动产出租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占用税等。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出租方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要一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不动产出租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占用税等。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若存在预收房租情况,出租方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因此,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出租方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要一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确认租金收入。


三、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合同约定免租期的,分两个阶段计算房产税。在免租期内应仍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从开始收取租金月起按照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与签合同行为、合同金额有关,与免租期无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因此,不论是否有免租期,出租方都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在企业出租房屋的涉税事项中,主要影响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知悉,避免造成税收风险。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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