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
企业所得税

非保险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浅析?

实务中支付佣金、手续费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的凭证1、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包含佣金计算规则,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2、银行支付凭证(虽然政策没有禁止以现金支付个人代理人佣金,但是大额佣金尽量采用银行转账);3、获取的合法凭证,如企业开具的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等;4、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5、佣金计算分配表等。

一、哪些支出项目属于佣金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佣金可以考虑支付佣金的条件与促成业务合同有无必然关系,合同成,则佣金生,合同不成,则佣金无。实务中介绍费、居间费、推荐费、经纪服务费,通常都属于佣金,市场推广通常和合同签订没有必然关系,因此市场推广费通常不属于佣金。


二、非保险企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实务中,企业支付中间人佣金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按照中间人达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有的按销售数量计算佣金;有的采用固定佣金;还有采用固定佣金加上比例佣金方式等等。要如何确定非保险企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2、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三、佣金及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条件有哪些


(一)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支付方式有强制性规定,一般都应以转账(非现金)方式支付,只有个人代理人的才可以用现金方式支付。


(二)实务中支付佣金、手续费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的凭证


1、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包含佣金计算规则,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


2、银行支付凭证(虽然政策没有禁止以现金支付个人代理人佣金,但是大额佣金尽量采用银行转账);


3、获取的合法凭证,如企业开具的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等;


4、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5、佣金计算分配表等。


注:1、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2、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4、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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